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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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陳科維即曾桂英之繼承人
陳彥豪即曾桂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桂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參萬參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四)壹拾柒萬柒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桂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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