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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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家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零柒元及新
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62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6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5,452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
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607元 周家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 002 新臺幣275452元 周家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607元 周家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75452元 周家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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