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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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敬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陸拾玖
元,及其中玖萬參仟柒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8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9377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
499元,共計新臺幣9926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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