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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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俐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俐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0日止累計133,518元正未給
付,其中124,258元為消費款;8,060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4258元 林俐妏 自民國113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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