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主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主恩於民國111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16,3
8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368,435元正未給付,其中359,305元為本
金;9,1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主恩於民國112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81,489元正未給付,其中79,066元為本金
;2,4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主恩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259,777元正未給付,其中252,182元為本
金;7,5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許主恩於民國111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61,922元正未給付,其中60,112元為本金
;1,8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9305元 許主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9066元 許主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52182元 許主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60112元 許主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