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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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孫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忠義於民國111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450,371元正未給付,其中434,285元為本
金;15,99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孫忠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5
3,601元正未給付,其中49,365元為消費款;3,036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285元 孫忠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365元 孫忠義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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