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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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宗達於民國111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1月26日止累計388,291元正未給付,其中382,323元為本金
;5,17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宗達於民國110年01月22日向債
權人借款1,0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
113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138,928元正未給付,其中
134,425元為本金;3,770元為利息;7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2323元 李宗達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34425元 李宗達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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