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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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睿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睿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8日止累計72,332元正未給付
,其中68,141元為消費款;4,181元為循環利息;1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8141元 陳睿廷 自民國113年0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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