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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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澤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23058元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澤明 於110年06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林
澤明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3058元,但於112年11月0
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
等,共計新臺幣2494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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