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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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翠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5月3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25,9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
國112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
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1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956元 陳翠瑩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 47199元 陳翠瑩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956元 陳翠瑩 自民國112年 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7199元 陳翠瑩 自民國112年 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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