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2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72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1,6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0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6,5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70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8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
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7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1,8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2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0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2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
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4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
七、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671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 002 新臺幣 136501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 003 新臺幣 64811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 004 新臺幣 171848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 005 新臺幣 86232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006 新臺幣 95454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671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3年 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36501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 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64811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 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171848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 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86232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 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95454元 盧景輝 自民國112年 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