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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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羚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羚群於民國112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31日止累計215,365元正未給付,其中201,693元為本
金;12,827元為利息;8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羚群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
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
國113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32,432元正未給付,其
中217,903元為本金;13,716元為利息;81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693元 陳羚群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7903元 陳羚群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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