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志佑於民國11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2月01日止累計566,624元正未給付,其中566,387元為本金
;2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志佑於民國11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
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
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413,163元正未給付,其中412,58
3元為本金;58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志佑於民國112年04月21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起至
民國119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
.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38,733元正未給付,
其中138,518元為本金;2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387元 劉志佑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2583元 劉志佑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8518元 劉志佑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7%計算之利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