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姿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姿瑾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01日止累計11,881元正未給付,其中11,788元為本金
;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姿瑾於民國111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9
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2,676元正未給付,其中12,534
元為本金;1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姿瑾於民國111年11月08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起至民
國114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23,757元正未給付,其
中22,448元為本金;81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姿瑾於民國111
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
1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23,417元正
未給付,其中22,158元為本金;1,166元為利息;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陳姿
瑾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
計30,633元正未給付,其中29,447元為本金;1,186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88元 陳姿瑾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534元 陳姿瑾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448元 陳姿瑾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2158元 陳姿瑾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9447元 陳姿瑾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