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凱翔於民國110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01日止累計423,525元正未給付,其中419,578元為本
金;3,9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凱翔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向債
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5
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41,446元正未給付,其中40,
717元為本金;7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9578元 張凱翔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0717元 張凱翔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