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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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捌萬肆仟柒
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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