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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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蔡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參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貳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一千元之違約金;(三)貳拾陸萬壹
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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