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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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雲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2.42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08年9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2%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62,3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茲債
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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