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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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賴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
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
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
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
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
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2223元(如欠費明細表
),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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