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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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李曜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曜丞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7日經由電子
授權驗證(來源IP:39.13.231.17)向聲請人線上申貸勞工
紓困貸款1筆,額度為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其還
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借據約定
(證一)。(二)詎債務人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自112年8
月7日起之本息未還款,依放款借據第十一條之約定其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後,尚應給付聲請人如
請求之標的。(三)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
所請求之金額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另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
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1份。(二)債務人戶籍謄本1份
。(三) 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1份。 (四) 小額貸款全部
查詢單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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