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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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留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零參元及新臺
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月
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72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2,8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1,135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茲債權人屢
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803元 留志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 002 新臺幣251135元 留志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803元 留志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51135元 留志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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