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洪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肆拾
陸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
參佰壹拾貳萬陸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壹
佰肆拾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三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