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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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債 務 人 吳龍德
孫美月
一、債務人吳龍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
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壹仟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吳龍德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龍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美月給付之。
債務人吳龍德、孫美月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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