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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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周期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陸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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