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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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陸佰壹
拾參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6月14日、110年9月28
日、110年10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
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
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
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2月14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52,613元,及其中本金1
50,290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
,帳款尚餘152,613元及其中本金150,29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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