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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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康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9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康宏於民國90年0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
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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