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王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壹萬伍仟陸
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0,947元 王若梅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002 新臺幣 294,737元 王若梅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636元 王若梅 自民國112年 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3月21日止 年息0.226% 新臺幣 4,220,947元 自民國113年 3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6月21日止 年息0.226% 新臺幣 4,220,947元 自民國113年 6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21日止 年息0.452% 002 新臺幣 18,797元 王若梅 自民國112年 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3月21日止 年息0.246% 新臺幣 294,737元 自民國113年 3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6月21日止 年息0.246% 新臺幣 294,737元 自民國113年 6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21日止 年息0.49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