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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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賴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壹佰
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二)壹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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