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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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宸瑋、簡慧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分別
設於桃園市、台北市北投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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