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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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煒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壹拾玖
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伍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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