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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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玖元及新臺幣
貳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65%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289,0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8日
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65%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275,6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
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009元 林俊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五 002 新臺幣275650元 林俊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009元 林俊翔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75650元 林俊翔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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