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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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煜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0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62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8,9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2,1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1,9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8930元 陳煜雲 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 002 新臺幣 122156元 陳煜雲 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3 新臺幣 311915元 陳煜雲 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8930元 陳煜雲 自民國112年 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22156元 陳煜雲 自民國112年 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311915元 陳煜雲 自民國112年 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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