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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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劉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伍萬貳仟
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壹拾陸
萬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壹萬壹仟
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一百五十元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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