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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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鈺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鈺軒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黃鈺軒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因督促程序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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