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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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
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1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0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2,8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
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5,6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819元 廖翊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002 新臺幣295649元 廖翊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819元 廖翊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95649元 廖翊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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