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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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啓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
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邱啓舜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60,
75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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