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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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建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
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
,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建穎向債權人借款91,92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064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73,536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
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
統查詢,若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
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
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
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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