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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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芊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零參拾壹元
,及其中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芊孜於112年07月20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
請方式,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乃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
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林芊孜截至遞狀日止
,共消費簽新臺幣71,961元,而於112年11月02日繳款後即
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07
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76,03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
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線上申請表格、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約定
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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