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
113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
,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怡婷於民國110年07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