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振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2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35,945元正未給付,其中33,362元為本金
;1,590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182,413元正未給付,其中173,951元為本
金;7,16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106,856元正未給付,其中99,995元為本
金;5,56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0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19,673元正未給付,其中18,658元為本金
;515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229,864元正未給付,其中216,878元為本
金;11,69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362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73951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9995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18658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16878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