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嘉華於民國111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254,968元正未給付,其中251,166元為本
金;3,7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嘉華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266,825元正未給付,其中261,202元為本
金;5,6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嘉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8日止累計39,799元正未給
付,其中38,639元為消費款;1,16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166元 黃嘉華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1202元 黃嘉華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8639元 黃嘉華 自民國113年0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