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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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肆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建盛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2月16日止累計247,943元正未給付,其中241,928元為本金
;5,419元為利息;5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建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8日止累計71,460元正未給
付,其中66,749元為消費款;3,51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1928元 王建盛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6749元 王建盛 自民國113年0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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