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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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士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士哲於民國109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88,9
53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2月16日止累計360,472元正未給付,其中357,537元為本金
;2,63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士哲於民國109年10月06日向債
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
6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1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86,148元正未給付,其中84,
963元為本金;88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依督
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537元 黃士哲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4963元 黃士哲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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