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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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
債 權 人 葉克濟
債 務 人 葉雍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向借款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個人
請求給付借款之法律上原因為何?債務人葉雍開是否已明示
承擔借款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或已承諾為
該借款債務之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說明時並應提出相關釋
明證據。
二、本件由第三人葉南伶、葉韋杏、君建開發顧問有限公司、合
富開發有限公司匯款予第三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許聖
僡之借款債權,由債權人為請求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而不由匯
款人向收款人請求清償之法律上為因為何?有無債權轉讓之
情形?說明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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