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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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李孝騏
債 務 人 張恩雪(原名:張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玖佰捌拾
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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