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羅貫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陸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551元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71% 002 5,249元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97% 003 18,893元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