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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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江欣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本金
伍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3年1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61,062
元,及其中本金55,71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1月23日止,帳款尚餘61,062元及其中本金55,719元部
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
催討無效。爰檢附相關證物,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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