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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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傅建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1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8,71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563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8716元 傅建嵐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002 新臺幣 95563元 傅建嵐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8716元 傅建嵐 自民國112年 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95563元 傅建嵐 自民國112年 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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