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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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沈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2月2
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2%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3,9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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