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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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6391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66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163917。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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